3.《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十一条、第
十八条;
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第
三条第三款;
5.《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
六条;
6.《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第
六条第一款;
7.《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第五条。
二、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1、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法律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
五条第一款。
2、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法律依据: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第
三条、第
五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执法职权(共5类14项)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六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法律依据:
《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
3、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
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二)行政监管(共4项)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
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