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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人政〔2007〕86号)


本局(编委办)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人事,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府法发〔2005〕11号)精神,我局(编委办)制定了《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 局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办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府法发〔2005〕11号)精神,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市委、市政府建设“法治杭州”、“法治政府”战略部署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理清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科学开展评议考核,严肃追究过错责任,提高人事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和谐人事、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事法制保障。

  二、基本目标。初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法治人事”体制;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人事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实施范围

  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和单位为:政策法规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流动开发处、培训教育处、综合计划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人事考试中心。

  未列入实施范围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规范人事行政行为。

  二、基本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环境,保障公民及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因此,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形象,打造法治人事,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监察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流动开发处、培训教育处、综合计划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人事考试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组员,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规划与部署。各成员依据自身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及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协调、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人事监察处)主要履行内部执法监督职能,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

  3、理清执法职权。梳理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界定法定执法职能,确定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依据充分、责任落实、流程清晰、要求清楚、期限明确、制度完备,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实质上是执法职权、职能、责任落实到位的过程,要通过经常性检查、年中督查及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以投诉举报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等为核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做到内外结合,层层监督,查处得力,不枉不纵。

第三章 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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