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并适当放宽和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同时,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扩大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范围,并委托其它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
(二)从2008年起,对经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贴,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购置设备设施、提高教职工待遇;对具有本市户籍,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参照我市农村学校“两免”标准,免除杂费和教科书费。所需资金,市、区(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三)严格执行《贵阳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加强民办学校监督管理,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逐步建立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农民工子女注册入学。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办学行为
(一)2007年起,云岩、南明两区政府要本着“能进则进、不进则退”的原则,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拿出实质性整改方案,全部整改工作在2008年秋季开学前完成。
(二)对能够实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要变更为民办性质,按民办机制办学,停止公共财政拨款,学校按期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学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生均办学成本核定。
(三)对自愿到变更为民办性质的改制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保留工作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并在人事聘用政策范围内允许其返回原公办学校或其它公办学校,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类福利经费等由民办学校发放。
(四)对不具备“五独立”条件的改制学校,恢复公办性质,学校要保障原有改制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按原有体制继续加强管理,保证原有改制学校学生按计划正常毕业。
各级各部门要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作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关注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