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定期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执法行为是否适当进行检查,要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切实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填塞工作漏洞。对不具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要责令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建立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逐步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和舆情分析系统,提高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矛盾突出的地方,要准确掌握情况,密切注意动态,分析个案,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人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处理,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情况和信息,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紧急重大事件新闻宣传预案,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及时澄清社会疑虑,坚决遏制恶意炒作。
六、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构建“和谐计生”
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实现政务“五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和质量、办事结果和违示责任,在媒体上公开服务电话、举报电话、维权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立做好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畅通便民维权渠道;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认真兑现法定的优先优惠政策和政府承诺,抓好奖励扶助、“关爱女孩奖”等的兑现工作;认真清理和排查历年来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当或侵害群众利益而造成的遗留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进行妥善处理,解决群众后顾之忧,融洽党群干群关系,构建“和谐计生”;严格遵守“七个不准”、“五条禁令”,严禁侵犯群众利益,杜绝恶性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