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日)废止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杭环发〔2007〕106号、杭财基〔2007〕380号)
市各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全面推进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水平,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和我市环保生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订《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杭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
为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全面推进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水平,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决定对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任务(新建和加装),并实行专业化运行的全市范围重点企业的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一、资金来源
杭州市环保生态专项资金。
二、补助对象
杭州市范围内由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下达计划并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专业化运行的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资金补助“三同时”项目除外)。
三、补助条件
1、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一次性投入费用补助条件
(1)凡选用列入浙江省环保局推荐名录的供应商和相关设备,按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经同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联网(国家、省、市和县)的重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