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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手册》(简称手册),同时到指定银行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户:

  (一)经工商部门年检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不办理《手册》和不建立银行专户的,一概不予拨返建设工程社保费。

  第十八条 拨返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必须进入企业设立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银行专户,用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规定的建设工程社保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建设工程社保费调剂与积累

  第十九条 市劳保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1%提取专项业务费,县(市)、区管理机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3%提取专项业务费。

  扣除拨返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和提取的专项业务费后,剩余部分用于风险调剂金。

  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保费,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来返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的10%(拨返97%的除外)上缴市劳保处,作为风险调剂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调剂由市劳保处按有关调剂制度组织实施。市劳保处必须严格掌握调剂条件,统一平衡后确定调剂额度,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外和省内地州进昆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不列入我市调剂范围。

  第二十二条 拨返的建设工程社保费不能满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支出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社保费调剂补助。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调剂补助,需填报建设工程社保费调剂申请表并附必要的材料。

  各县(市)、区申请调剂补助,须向市劳保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书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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