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集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利息收入并入本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 已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造价款时,应扣除已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保费。
第三章 建设工程社保费拨返与使用
第十三条 凡在昆明地区工商管理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企业职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97%拨返;部份职工参加社会保障(3种保险以上)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80%拨返;凡参加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60%拨返;凡未参加社会保障的,一律不予拨返建设工程社保费。
第十四条 省外和省内地州进昆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为参与该工程项目建设的昆明户籍的施工人员全员缴纳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障费或者三种保险以上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执行;为参与该工程项目建设的昆明户籍的施工人员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所收建设工程社保费的60%拨返。
第十五条 市属以上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承建建设工程的,筹集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扣除管理费后全额上缴市劳保处,按规定拨返企业。
第十六条 凡已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工程项目,由承建的建筑业企业自甲乙双方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持下列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返手续:
(一)建设工程社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三)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手册;
(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障的相关凭证;
(五)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扣款证明;
(六)法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购买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八)外省和省内地州在昆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除提供(一)至(七)项资料外,还应出具入昆施工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