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施工企业拨返、调剂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劳保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拨返、调剂、数据统计、财务报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其余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不得减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单列计算,不得列入竞标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社保费收取与缴纳
第八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以适时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3%筹集。建设工程造价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以上,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签订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协议,但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额的60%。
第九条 建设工程社保费由昆明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代为收取。
第十条 筹集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委托专用收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根据《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部财政部〔2003〕206号)的规定,筹集的建设工程社保费是工程造价成本的组成部分,不计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