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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呈贡新城建设局、空港经济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建设局,各建安企业、中央、省属各地州在昆施工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建筑业企业试行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的通知》(昆政发〔1991〕39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多年的实践经验,制订《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源的筹集工作,避免和减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流失,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大类。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保费”)是指《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的用于建筑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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