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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6修正)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公路上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现场指导疏通交通。
  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经批准使用、占用公路路产的,按规定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
  占用费、补偿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改线、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原公路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新建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
  (二)在新建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失去使用功能需要报废的,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公路路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路政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不得沿公路规划和延伸。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当实行隔离式管理;连片的路边店按照规定距离设置进出道口。
  第二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并佩带统一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按每倒一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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