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桥梁、渡槽、架设或者埋设电缆、电线及利用桥涵设置电缆、电线、管道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建工程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二)修建工程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铁路立交或者与公路搭接的,应当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经路政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确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整改,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确需行驶的车辆,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查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因雨、雪、雾、沙尘等恶劣天气或者突发性事故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时,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段实行限速或者限时封闭。
第十五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
第十六条 交通标志、标线由路政管理机构按标准统一设置和管理。
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各种非交通标志、标识、广告,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毁坏、砍伐公路花草林木。确因工程或者更新需要砍伐、修剪行道树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路政管理机构勘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