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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6修正)

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6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并接受上级路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由路政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行使。
  城建、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旗县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管理公路路产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三)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绿化的设置与管理;
  (四)保持路况良好,组织排除突发的路段险况;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从公路地面、上空、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建设事宜;
  (七)查处各种侵占、破坏、污染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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