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并做好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晋卫医〔2007〕5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2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鞘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要要高度重视,及时将两份文件精神传达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严格筛查辖区内两种药物使用情况并立即停用、封存。
二、各级医疗机构对鞘内使用两种药物的患者要进行密切观察。发生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医疗机构要立即上报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全力做好患者的诊断、救治和康复工作,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疏导工作,维护好医疗服务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于已出现神经损害患者的地区,必须对患者基本情况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市卫生局对信息进行汇总后,从即日起按《通知》附件格式要求于每日上午12时前报省厅医政处(厅直厅管医疗机构可直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