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试点城市的一般未成年和成年参保居民,各级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和60元给予补助;对未成年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对老年居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40元给予补助。按照上述政府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给予40%补助;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给予60%补助;对临沂、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给予80%补助(含中央补助资金)。
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审核、拨付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三、保障方式和费用支付
(一)保障内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各地要积极探索扩大保障受益面的途径和办法,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或建立家庭账户等门诊保障方式。
(二)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城镇困难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四、管理和监督
(一)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经办能力。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和就医管理服务等工作。各级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不断增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疗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社会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