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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
(鲁政发〔2007〕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选择青岛、淄博、东营、泰安、威海、莱芜等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统筹协调,各类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坚持属地管理,统筹层次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设区的市对所属区实行统筹。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各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提高。各地要探索建立缴费水平、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鼓励早参保、连续缴费。

  (三)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用于为其父母、夫妻、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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