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作业人员撤离本市建筑市场的,由该员所在企业到市建设局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已持有上岗证的从业人员,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验证,经抽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
第八条 上岗培训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具体的培训授课由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合格后由市建设局发给相应上岗证。
第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接受市建设局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市建设局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涉及到县(市)区属管的企业,县(市)区建管部门协助检查,涉及外地企业在昆有办事处的,办事处协助检查。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考核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上岗证。
第十一条 上岗证由单位或从业人员个人持有,应妥善保管,并作为施工从业人员上岗的凭证。
第十二条 各建筑业企业的持证上岗率列入每年的资质年检和评优工作。
第十三条 外地进昆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原籍取得相应上岗证后,还应当到市建设局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建筑业企业使用无上岗证作业人员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或者上昆明市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网上曝光;
(二)建筑业企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上岗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从业人员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上岗证的,一律视为无证上岗,责令建筑企业予以清退;
(三)弄虚作假骗取上岗证的,除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在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外,并收回其上岗证;
(四)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的培训内容进行培训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