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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外地驻昆办、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昆明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行为,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人教〔2002〕73号文和云南省《建筑业企业各类岗位执证上岗管理规定》(云建建〔2001〕96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实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本办法所指从业人员包括: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管理人员及在生产岗位上的操作人员。
  本办法所指上岗证:是指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人员上岗证。
  第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所有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招聘作业人员时,应当核验拟聘用人员持有的与其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已经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用工手续但未取得相关上岗证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证。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持证情况由施工企业或者项目部在《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市建设局备案。此后增减持证作业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因特殊情况,工程停工6个月以上的,必须在停工满6个月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本条规定的备案。停工工程重新开工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项目经理等特殊岗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不得同时负责多个工程项目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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