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10年1月1日,上述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其墙体材料全面禁止使用烧结空心制品。必须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本实施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烧结实心砖(粘土实心砖、页岩实心砖)和烧结空心制品(页岩空心砖、粘土空心砖、页岩多孔砖、粘土多孔砖)以外,具有节能、节土、利废、环保等功效,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等的墙体材料。
本市推广生产和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
(一)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空心砌块、陶粒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
(三)GRC轻质墙板、硅镁板、ATR轻质墙板、石膏条板等轻质条板;
(四)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推广发展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框剪、剪力墙、筒体结构体系和钢结构等建筑体系。
四、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建设的行政机关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项目等,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五、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必须从设计源头管起。各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中,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设计审查章节;不按要求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七、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验收标准进行监督。严禁不合格的墙体材料进入工地。指导施工单位改进和完善施工工艺,保证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