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局公告
(第1号)
《昆明市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加快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的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昆明市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昆明市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加快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建设局,呈贡新城管委会建设局,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云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有关推广节能建筑、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保护昆明的耕地资源,保护春城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昆明市实际,就我市进一步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
一、昆明市四城区、市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含临时设施,室外工程,下同),继续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
二、自2007年9月15日起,昆明市主城规划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安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其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比例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不得低于50%;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不得低于70%;
(三)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不得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