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项检查与清理规范相结合;
5、专项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6、事前告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
7、查处案件与完善制度相结合;
五、整治工作安排及重点
(一)整治乱收费工作从4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分7个时段对7类价格收费进行检查。
1、4月1日至4月30日止,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重点检查化肥、农药、农水、农电等农资销售价格,粮食、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村建房、殡葬、教育和村委会收费,以及国家公布取消的、免收或减低收费标准的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结合化肥价格调控机制改革,探索长效监管模式;结合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结合涉农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2、5月8日至5月31日止,开展涉企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在全市开展涉企收费重点检查,包括土地、建设、劳动、人事等部门向企业收费的情况。
3、6月1日至7月31日止,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着力查处药品价格、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医疗服务价格、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以及开展对民办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
4、8月1日至8月31日止,开展电力价格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主要检查违反国家规定提高销售电价、降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不执行国家取消超发电价政策的行为。
5、9月1日至10月31日止,开展教育收费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着重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部分市属高、中等学校、重点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民办教育收费情况。
6、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收费重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重点检查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以及违反规定乱办班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7、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结合我市群众和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县(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检查卫生防疫、中介服务、房地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事业性户外广告审批收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