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教育、科技、统计、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