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紧急的,可以当即组织听证。
第八条 信访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
第九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接收有关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
(五)组织和解、调解;
(六)组织听证评议、合议;
(七)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听证员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担任。听证员人数应是单数(含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有权询问听证参加人,参加评议和合议。
第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听证会出席人员;
(二)负责听证会相关的准备工作;
(三)制作听证会、评议和合议笔录;
(四)负责听证会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与信访事项产生有关的行政机关、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
信访人人数众多的,应当选派代表参加听证,选派的代表不得超过5人。
与信访事项产生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陈述、辩论、质证和举证;
(二)请求和解、调解;
(三)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四条 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听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