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356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
三条。
48.《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7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一条、第
二条,总局发文第
二条、第
三条。
49.《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71号)总局发文第
四条。
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474号)总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3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总局发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52.《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5〕00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一条、第
二条;总局发文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
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5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81号)总局发文第
二条。
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2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工资”、第(二)款“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第(七)款“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第(八)款财产损失、第(九)款“固定资产折旧”第1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报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第四条最后一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总局发文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
56.《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1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五条,总局发文第
四条。
57.《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4号)总局发文第
七条。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88号)总局发文第七条。
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0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一条;总局发文第
一条。
60.《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95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2〕129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
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9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63.《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12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
6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发〔1996〕185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
二条。
65.《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70号)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
二条。
66.《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57)总局发文第
二条。
6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04)总局发文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8.《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637号)总局发文第
五条。
69.《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40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
五条;总局发文第
五条。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四条。
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第
一条。
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3号)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
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4号)第
二条(三)“关于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审批问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列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7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中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一)3(1)“《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
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76.《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8号)省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
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税发〔1994〕9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办法》第五条列举的12类货物……计算退税”、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总局发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