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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报解上月代收的税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领导。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管理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车船,包括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十七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

                                   单位:元

┌───────────────┬─────────┬──────┬─────────┐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
├───┬───────────┼─────────┼──────┼─────────┤
│   │小型(9座以下)    │每辆       │360     │月税额30元    │
│载  ├───────────┼─────────┼──────┼─────────┤
│客  │中型(10-19座)    │每辆       │420     │月税额35元    │
│汽  ├───────────┼─────────┼──────┼─────────┤
│车  │大型(20座以上)   │每辆       │480     │月税额40元    │
│   ├───────────┼─────────┼──────┼─────────┤
│   │微型客车       │每辆       │240     │月税额20元    │
├───┴───────────┼─────────┼──────┼─────────┤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84     │月税额每吨7元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     │月税额每吨5元   │
├───────────────┼─────────┼──────┼─────────┤
│摩托车            │每辆       │48     │月税额4元     │
├───┬───────────┼─────────┼──────┼─────────┤
│   │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      │         │
│船  ├───────────┼─────────┼──────┤         │
│舶  │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      │         │
│   ├───────────┼─────────┼──────┤         │
│   │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      │         │
│   ├───────────┼─────────┼──────┤         │
│   │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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