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报解上月代收的税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领导。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管理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车船,包括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十七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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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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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9座以下) │每辆 │360 │月税额30元 │
│载 ├───────────┼─────────┼──────┼─────────┤
│客 │中型(10-19座) │每辆 │420 │月税额35元 │
│汽 ├───────────┼─────────┼──────┼─────────┤
│车 │大型(20座以上) │每辆 │480 │月税额40元 │
│ ├───────────┼─────────┼──────┼─────────┤
│ │微型客车 │每辆 │240 │月税额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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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84 │月税额每吨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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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 │月税额每吨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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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每辆 │48 │月税额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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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 │ │
│船 ├───────────┼─────────┼──────┤ │
│舶 │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 │ │
│ ├───────────┼─────────┼──────┤ │
│ │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 │ │
│ ├───────────┼─────────┼──────┤ │
│ │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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