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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7年7月30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计算。税额表中涉及的载客人数、自重(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暂免征车船税:(一)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二)在县城(含县城)以下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船;(三)在通航水域两岸之间固定往返载客的机动渡船。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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