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对应急办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应急办在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中的信息主渠道作用。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安排应急办的工作人员跟随领导赶赴现场,掌握了解第一手信息,尽快形成文字材料,在第一时间上报。
(五)我市应急信息平台未建成投入使用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通过传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信息。在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先行报告,再以书面报告的方式予以确认。书面报告要突出体现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省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必须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应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及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应急信息报告的审核把关必须坚持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制度。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五、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各区、市、县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告网络体系,拓宽和畅通应急信息渠道。
(一)各区、市、县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等多种渠道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报告。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应急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