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急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应急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应急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级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报告标准,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三)市级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向省级有关工作部门报告应急信息时,必须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注明已报省级有关工作部门。市级有关工作部门在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口向省级有关工作部门上报应急信息前,要积极与市委、市政府应急信息部门沟通情况,力求全面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情况,了解市委、市政府领导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通晓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措施、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确保上报的应急信息口径统一、准确全面。
(四)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之间对应急信息工作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及时沟通、归口上报,对上报的信息要做到内容的一致和时间的统一。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应急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按照省、市应急信息报送标准的规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工作部门的特别重大、重大等应急信息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或相关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区、市、县和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三)应急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