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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港口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缴费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违规收费,并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岸线使用费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许可使用港口岸线的;

  (二)在港区内发生洪灾、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度的;

  (三)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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