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港口安全监督管理必要的经费,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港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和查处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港口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对经营范围内的港口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设备、作业现场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保证作业安全。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报港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港口设施,并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港口设施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港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第三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和储存场所,应当设置专用作业区域,与其他作业区域留有符合规定的间隔距离,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在港口水域内不得捕捞、采掘。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港区内发生洪灾、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港口经营人和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五条 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执收,缴费义务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