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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港口设施的征收、拆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港口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补偿;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由作出征收、拆迁决定的人民政府征求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批准立项前依法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在原批准的港口岸线内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不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用途的,不需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港口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岸线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图;

  (四)使用港口岸线对其他建设项目、防洪、航道及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论证、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报省港口管理机构。省港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深水岸线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按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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