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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港口建设、经营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请批准前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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