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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第二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并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引导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投资扶持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投入,提供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程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保护工作,支持和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国际专利以及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在住房补贴、子女就学、薪酬、科研立项和经费资助、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高新技术企业加入社会自律性组织或者参加由企业出资的评奖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不得违法向高新技术企业收费,不得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赞助,不得向高新技术企业摊派费用或者劳务,不得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高新技术企业财产。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因接到投诉、举报等依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检查,应当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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