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划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能够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经济、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状况。
第六条 对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