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 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