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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蕴藏在地表水、地下水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以下简称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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