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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2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四)鼓励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生猪养殖户(场)转变养殖方式,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提高防疫能力。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年内改、扩建500个大中型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小区的道路、供排水、用电、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在申报和安排国家、省级沼气建设资金时,对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优先予以申报和安排。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各地应通过挖潜存量土地方式解决养殖用地,尽量利用村内村外空闲土地、打谷场用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养殖用地,参照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五)加大对生猪生产的金融支持力度。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对生猪生产的贷款标准,降低贷款门槛,切实扩大对生猪养殖户(场)的贷款额度和规模。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户(场)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殖户(场)“贷款难”的问题。省里根据全省生猪生产实际,确定1000个规模化养殖户(场),由省农村信用社、省农业银行给予重点贷款扶持。
  (六)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各地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认真落实中央政策,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
  二、建立完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促进生猪安全生产
  (一)搞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中央、省和市县对疫苗经费按20%、30%和50%的比例分担。30个欠发达县应负担的疫苗购买经费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对储存、运输、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疫情监测。各级畜牧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重点加强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定期开展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其他疫病的集中监测,重点加强对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监测,加大监测密度和监测频率,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保证及时预警预报,提高疫病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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