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费:由省工考机构根据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理论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能力总结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综合评审时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评审费按“谁评审、谁收取”原则,并只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其他初、中、高级考核不得收取综合评审费。
(二)对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格证书遗失、损坏需进行补证的,可收取10元补证工本费。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机关批准承担的考核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实行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与考试挂钩,考试前的培训实行社会化管理,培训机构应本着学员自愿原则,在收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培训使用税务票据。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49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和工种重新分类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3]费41号)文件等省内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一: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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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报考审核服务│公共课程考试│专业课程考试│ 技能考核鉴定费 │综合评审│
│ │ 费 │ 费 │ 费 │ │ 费 │
│ ├──────┼──────┼──────┼───┬───┬───┼────┤
│级别 │ A、B、C类 │ A、B、C类 │ A、B、C类 │ A类 │ B类 │ C类 │A、B、C │
│ │ │ │ │ │ │ │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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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工 │ 80 │ 30 │ 30 │ 70 │ 60 │ 5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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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工 │ │ │ │ 120 │ 90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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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工 │ │ │ │ 170 │ 140 │ 120 │ │
├─────┤ │ │ ├───┴───┴───┼────┤
│ 技 师 │ │ │ │ 17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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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技师 │ │ │ │ 17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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