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07〕346号 2007年8月28日)
省人事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快高素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中所涉及的收费标准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到期根据执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是指经本省人事部门批准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凡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向申请参加考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个人收取的考核费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考核机构应持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同级或考核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