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43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精神,加强对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级中学(含民办学校)。
第三条 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政府助学金的名额,根据普通高中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对贫困家庭学生较多的农村普通高中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政府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级财政拨款的学校政府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及以下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并制定市以下具体分担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政府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
第六条 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