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促进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我局将分批公布我省的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企业名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企业的公布待到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实施后进行),并要求这些企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5、加大环保执法监督的力度
我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在管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鼓励其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待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后,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
6、加强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
在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
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措施
根据国办发〔2003〕100号文的要求,对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我局在排污费使用上应优先给予安排。
在安排省环保专项资金时,考虑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清洁生产重大技术开发、示范以及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奖励等。
根据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新的排污费征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从管理、经济、技术等方面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政策。
8、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
加强《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清洁生产,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泛接受清洁生产的理念。举办各种类型的清洁生产研讨班和培训班,对环保部门、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培训。继续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宣传活动,如今年计划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清洁生产、绿色消费”论坛等活动,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宣传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