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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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情况├─────┼─────────┼──┼──┼────────┼─────┤ │
│ │ 民族 │ │政治│ │ 入学时间 │ │ │
│ │ │ │面貌│ │ │ │ │
│ ├─────┼─────────┴──┴──┼────────┼─────┤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 ├─────┴───────────────┴────────┴─────┤ │
│ │ 大学 学院 系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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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获何种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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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 家庭户口 │ A、城镇 │ 家庭人口总数 │ │
│ 庭 │ │ B、农村 │ │ │
│ 经 ├─────┼─────────┬─────┬───┼──────────┼────┤
│ 济 │家庭月总收│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
│ 情 │ 入 │ │ │ │ │ │
│ 况 ├─────┼─────────┴─────┴───┼──────────┼────┤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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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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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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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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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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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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