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各省辖市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高校、各省辖市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各省辖市。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高校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