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教〔2007〕113号)
省直有关厅(局、委),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高校:
为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师范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也要对以上特殊学科专业予以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高校由省与省辖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