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昌市城市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洪价经字[2006]52号)
南昌市客运管理处、出租车计价器检测室、各出租车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江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政策性意见》通知精神(赣府厅发[2006]22号),现根据市政府常务会第42次会议和市政府办公厅洪府厅字[2006]255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9月1日正式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现行出租车运价。
出租车现行的起步公里起步价仍维持在6元/2公里不变,现行的车公里价由1.6元/公里调整为1.9元/公里。
二、涉及出租车运价的其它政策及计价器调表等有偿服务政策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1、出租车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累计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载客行驶超过8公里以外部分,每公里租价加收50%的空驶补贴费。夜间23:00至次日5:00时,每公里租价加收20%的夜间行驶补贴费。租用出租车发生的通行(过桥、过路、过渡)费由乘客负担。
2、城市出租车营运使用期满5年后(以南昌市客管处营运证记载的起用时间计算为准),车辆档次由一档降为二档,每车公里运价降低0.20元。使用期满5年后的出租车,30天内须持营运证到市物价局办理降档换发《收费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年审、降档手续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罚。
3、计价器调试部门收费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1996]洪价费字86号文件执行,即:计价器芯片80元/个,计价器调试费20元/次。
三、保证调价工作公开、公平、有序进行。出租车各经营单位在计价器调试期间要本着“先调先执行,后调后执行”的原则,不得违反“按表计费”规定。在调表期间不得以“燃油附加”等理由加收任何费用,避免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期间的价格纠纷。
四、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经营单位要积极做好出租车运价调整工作,维护出租车行业的营运稳定。出租车运价调整后,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做好计价器调试工作。客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运价调整后的营运状况,积极协调处理调价事务,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市区物价检查局、所要切实维护乘客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出租车调表期间充分发挥好12358投诉举报作用,认真处理好价格纠纷,严肃查处不按表计费和乱加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