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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教〔2005〕17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5〕185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等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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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情况├──────┼─────┼──┼──┼─────┼──────┤      │
│  │  民族  │     │政治│  │ 入学时间 │      │      │
│  │      │     │面貌│  │     │      │      │
│  ├──────┼─────┴──┴──┼─────┼──────┤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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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     学院      系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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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 家庭户口 │      A、城镇        │家庭人口总数│      │
│ 庭 │      │       B、农村       │      │      │
│ 经 ├──────┼─────┬─────┬─────┼──────┼──────┤
│ 济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
│ 情 ├──────┼─────┴─────┴─────┼──────┼──────┤
│ 况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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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  姓名  │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庭 ├──────┼─────┼─────┼───────────────────┤
│ 成 │      │     │     │                   │
│ 员 ├──────┼─────┼─────┼───────────────────┤
│ 情 │      │     │     │                   │
│ 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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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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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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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                                         │
│                                         │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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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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