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持对象:外派劳务参保人员或承办企业。主要用于:一是由对外经济合作经营企业或外派劳务人员投保,以劳务人员为受益人的外派劳务人员境外人身伤害保险;二是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投保,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受益人的外派劳务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七)外派劳务培训补助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2006年继续对出口孵化服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外派劳务培训给予资助的通知》(川财外〔2006〕62号)执行。补助资金计算依据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外派劳务人员实有数。
(八)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境外投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14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中:
第十三条第2点修改为“2、2006年9月1日-2007年8月31日期间在境外投资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
(九)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经费补助资金
资金支持对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成都市投资促进委。主要用于:一是按《2007年全省商务系统外资工作目标及督查考核办法》年终考核评定等级,给予项目资金补助;二是对2007年实际到位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市州商务部门(成都除外)单独补助项目资金5万元。以上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培训、网站建设、招商引资重大活动及宣传等项目。
二、流通业政策
(一)品牌建设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148号)执行。其中:
第四条第2点修改为“对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获得中国畅销品牌、出口知名品牌、三绿工程畅销品牌、中华老字号、中国名酒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补助创建费用2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畅销品牌、四川省出口知名品牌、四川省老字号等荣誉的企业补助创建费用5万元。”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
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川财外[2006]139号)执行,其中: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修改为:对2006年1月1日-2007年10月30日经验收合格,未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
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修改为:一是对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予以补助。对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400元(其中2006年部分已享受信息化建设资金补助的农家店除外);二是对配送中心建设按试点企业投资等级给予补助。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补助25万元,投资金额在500-1000万元补助30万元,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补助35万元,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补助40万元;三是对验收合格的农家店予以授牌。其牌匾制作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对外招标,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