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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课本(教材)费据实收取,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

  学校开设了地方课程和配套使用了图册教材的,学校可收取其它教材费,其收费标准为:地方教材费:城市小学10元/生/学年,农村小学8元/生/学年;城市初中20元/生/学年,农村初中16元/生/学年。图册教材费:初中一年级50元/生/学年,初中二年级45元/生/学年,初中三年级26元/生/学年。凡没有开设地方课程和没有条件配套作用图册教材的学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具备了与教科书配套使用音像教材的学校,可收取此项费用,具体最高限额收费标准为:小学一年级22元/生/学年,二年级11元/生/学年,三至六年级33元/生/学年;初中33元/生/学年。没有条件配套使用音像教材的学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2、住宿费收取标准:列入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初中60元/生/学年;其他县(市、区)农村小学、初中80元/生/学年。城市小学、初中分为公寓宿舍:小学、初中均为30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小学、初中均为150元/生/学年。上述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3、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4、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跨区域或学区招收的学生按原政策收取借读费,其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党风廉政办《关于清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洪价费字[2002]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借读费,招收借读生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定最高班额数。

  5、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实验性学校,2006年及以前年度招收的学生其收费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从2007年秋季起停止招收实验班学生。今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发展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的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品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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