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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山西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山西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环函[2007]546号)


各市环保局: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是我省今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新的尝试,根据《2007-2010年山西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规定,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项目,须经省组织验收后,凭验收报告下达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现将做好以奖代补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对象
  根据《申报指南》,以下类别项目主要以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1、城市分散燃煤供热改集中供热项目;
  2、城市燃煤炉灶改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的燃料结构调整项目;
  3、以污水回用为目的的城市污水深度处理、污水资源化项目;
  4、城市垃圾资源化项目;
  5、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设施的搬迁项目;
  二、以奖代补项目的条件
  1、2006年以来已经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
  2、通过省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3、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4、以前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已经以其他方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三、项目验收提供资料要求
  1、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2、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设施的完成情况等;项目运行情况,工程试运行及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工程质量情况,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标准要求等;效益情况,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成,主要是项目截止验收时实际完成投资认定等。
  四、项目单位准备好相关验收资料后,应经市环保部门函告省环保、财政部门,经省环保部门初审合格后,联合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五、项目经省组织验收后,省财政、环保部门根据验收报告,按以奖代补项目有关规定下达资金补助。
  六、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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