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执法监察结束后应当填写《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进行报结。
二十二、重大、复杂的执法监察项目的报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十三、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应进行立卷归档。执法监察档案应包含下列材料:
(一)执法监察立项申报表;
(二)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三)执法监察情况总结报告;
(四)执法监察中相关的检查资料;
(五)执法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
监察机关发出《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执法监察档案中应包含《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以及督查的落实情况和有关材料。
二十四、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召集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或复制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就执法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依法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对在执法监察中发现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按法定程序对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七)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十五、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中,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管理不善、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效能不高,应当予以整改的;
(五)给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