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执法监察一般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监察对象发送《监察通知书》或其他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监察事项及工作要求。
(二)检查组在实施执法监察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宣传执法监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如需要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应督促其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三)检查时可采用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谈话、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或调查、调阅或审查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方法。
(四)检查组在实施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清事实,剖析原因,分清责任。
十五、检查组在实施执法监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监察局领导报告:
(一)有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
(二)拒绝或阻碍执法监察,拒绝或拖延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的;
(四)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拒绝就检查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检查组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情形。
十六、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撰写执法监察情况报告。执法监察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基本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做法;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责任分析;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七、执法监察情况报告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审阅后,报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十八、执法监察承办单位根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对执法监察情况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再次检查;需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起草《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十九、《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经监察局局长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或人员,承办单位应对下达的《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二十、对监察决定不服的,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或拒不执行监察决定及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